據去年香港理工大學統計,全港30 萬幢樓宇的天台與露天平台,閒置了合共39 平方公里(3900 公頃)珍貴地方,其面積等於棕地選項3 倍、10 個古洞北發展區,或80 個郊野邊陲用地。雖然這些閒置空間不能興建多層建築,但如以組合屋形式把其中30%地方加以善用,以最保守估計,它能立即新增31.2 萬個400 呎單位,大幅拉低基層租金,紓緩燃眉之急。
以往,早有不同社會人士提出「組合屋」建議,就連運輸及房屋局也推行先導計劃,可是這卻未列入土地選項之列;而屋宇署多年來亦毫不理會房屋短缺的嚴峻問題,結果這珍貴的資源只能繼續荒廢,殊為可惜。其實,放寬組合屋對解決香港土地問題是極為重要的。
(1)隨科技發展,組合屋與數十年前的僭建鐵皮屋完全不同,其防水、隔熱功能與一般磚牆相比有過之而無不及,英國、瑞典、荷蘭等不同國家的使用經驗也證明了它能提供安全舒適居所。港英政府在1960 年代也會因應市民住屋需求彈性處理,政府面對嚴峻的房屋問題,為何又堅持抱殘守缺、一成不變?
(2)確保安全是很重要,可是清拆並非確保安全的唯一選項。如驗窗計劃般,政府可要求組合屋每隔一定時間接受檢查,以符合安全標準。正如政府不能以窗戶老化為由而強制清拆全港所有窗戶,這是不合理的。
(3)天台與平台空間的開發,不涉及複雜持份者,不需要政府投入任何資源,甚至不需要等待20 年經歷漫長的工程和辯論。政府只需要一紙行政命令,把組合屋剔出違例建築的規管範圍,市場自然會以自己方法適應。
勇敢拋棄不合時宜規條
需要強調的是,筆者並非鼓勵違章建築,更非提倡市民霸佔公共地方或走火通道。上述建議只限私人入契天台或平台,以不干犯別人空間為基本原則,旨在為閒置地方鬆綁。再者,組合屋確實不是主體建築,也並非附於地上,它本質上更接近於一種特殊的戶外家具。
所謂「common sense is not common」,規章設立的本意也是為了維護市民大眾福祉。可是現實的荒謬卻是政府愈勤於執法,基層市民便愈沒有可能逃出劏房,這實在是本末倒置。筆者實在衷心希望政府能真的為擠在100 呎劏房的兒童發聲,勇敢拋棄不合時宜的規條,拆牆鬆綁,讓這些閒置地方的價值重新發揮出來。
梁亦華(2018.07.27)︰土地辯論的盲點:近在眼前的3900 公頃地,《明報》,A29,觀點。
https://news.mingpao.com/pns/dailynews/web_tc/article/20180727/s00012/153262798877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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